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 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(试行)的通知ob体育注册
栏目:OB体育 发布时间:2024-12-23
 为更好地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,规范我市既有建筑改 造调整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审查、消防验收、消防验收备案等 工作程序,优化营商环境、提高审查效率,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《关于支持既有建筑 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  为更好地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,规范既有建筑因活化 利用需要而调整使用功能进行报审

  为更好地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,规范我市既有建筑改 造调整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审查、消防验收、消防验收备案等 工作程序,优化营商环境、提高审查效率,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 设局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《关于支持既有建筑 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为更好地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,规范既有建筑因活化 利用需要而调整使用功能进行报审时,包括消防设计审查、消防 验收、消防验收备案在内的相关工作程序,优化营商环境、提高 审查效率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建设工程消防设 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住建部令第58号)的有关规定和相 关要求,结合本市实际,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。

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 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(试行)的通知ob体育注册

  1.已完成规划、施工质量、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联 合验收的民用建筑;

  第二条涉及历史城区、历史文化街区、历史文化名镇、历史 风貌区、ob体育平台传统风貌建筑等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 章和保护规划执行;已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活化利用项目,且不属于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 行规定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)所规定的特殊建设T程的,按《广州市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活化利用实施办法》(穗建规 字〔2023〕3号)执行。

  第三条下列建筑业态调整,在不变更房屋(历史建筑、文物 保护建筑除外)证载用途的前提下,不增加建筑面积、建筑总高  度、建筑层数,不涉及修改建筑外立面风格,不影响建筑结构安  全的,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需征  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,可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  设计审查、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。申请前应开展由属地镇街  或第三方主持的公示环节,充分听取相关利害人意见,并按照民  事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  引发的相邻权矛盾。

  (一)商业建筑(裙房或非超高层建筑主体)内部业态调整 或调整为办公用途(行政办公及工业、研发办公除外),包括:

  3.娱乐(酒吧、KTV、剧院、音乐厅、电影院、歌舞厅、网吧、 影视城、电子游艺厅、棋牌、桌游、剧本杀、密室逃脱等);

  5.公用设施营业网点(移动通讯营业厅、有线电视营业厅、 供水供电营业网点、金融保险、银行网点等);

  6.配套商业(中西药店、书报、洗车店、机动车饰品店、洗 染店、洗衣干洗、健身房、照相馆、理发美容点、洗浴场所、保 健养生、综合修理、废旧物资回收站、物流营业网点等);

  7.康养、教育机构(月子中心、教育培训机构,以及作为整 体改造或改造后相对独立的养老中心、午托、幼托、日托服务、 托育机构等);

  8.医疗机构(宠物医院、已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 诊所、眼科、口腔、体检等);

  (二)办公(行政办公及工业、研发办公除外)建筑(裙房 或非超高层建筑主体)调整为商业用途,包括:

  3.娱乐(酒吧、KTV、剧院、音乐厅、电影院、歌舞厅、网吧、 影视城、电子游艺厅、棋牌、桌游、剧本杀、密室逃脱等);

  5,公众服务营业网点(移动通讯营业厅、有线电视营业厅、 供水供电营业网点、金融保险、银行网点等);

  6.配套商业(中西药店、书报、洗车店、机动车饰品店、洗 染店、洗衣干洗、健身房、照相馆、理发美容点、洗浴场所、保 健养生、综合修理、废旧物资回收站、物流营业网点等);

  (三)在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,住宅小区、学校、 商务办公区及工业园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,可局部改建为 托育、养老、私立幼儿园等功能用房,以适应目前社会发展与周 边配套需求。

  (四)既有建筑因消防要求需增加室外疏散钢梯和地面成品 水箱等设施及构筑物,增设设施及构筑物位于建筑自身用地红线 范围内、增设位置不临城市主干道且不会对周边建筑防火间距以 及市政道路、消防通道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的;

  (五)其他按现行法规、条例属于允许调整使用功能的情况。 第四条根据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住

 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),如拟调整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 后属于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所规定的特 殊建设工程情形的,该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;

  如拟调整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后不属于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 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,该工程 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。

 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、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具体办理程 序按照《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、验收、备案与抽查办事 指南》的要求执行,并在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申报。

  第六条本意见实施过程中,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要求的, 依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七条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施工 许可、施工图审查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信息录入等手续时, 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八条本实施意见仅对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消 防设计审查、验收、备案和抽查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,申报人应 在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前提下,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 审查、验收、备案。既有建筑改造如涉及税务、市场监督、环保、 城管、卫生、水务等其他行业管理,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 见并按其要求办理。

  第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 现行相关规定、程序办理。